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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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除另有規定外,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之
三十分鐘起輸入,由參加買賣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
代號、委託書編號(或自行買賣申報編號)、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
、集中保管、自行保管)、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
號、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單價、數量及買賣別;於其買賣
申報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後,列印買賣回報單,俟撮合成交後,即經由
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記載
之項目,本公司得視需要予以增減之。
證券經紀商應輸入之前項委託書編號,應依委託先後依序編定;證券自
營商之買賣申報編號,應依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買賣申報價格得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之
規定限度內為之。
本公司應隨時將成交價格揭示,買賣申報價格之揭示,依第五十八條之
一之規定。
證券商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
,再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