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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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
證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
關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