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買賣者,上市公司對於已繳付之有價
    證券上市費不得請求返還。經核准終止上市者,由本公司依其當年度實
    際上市月數比例加以核算(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予以退還。
    前項規定於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臺灣存託憑證
    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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