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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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本公司應於實施日四十日前公告
之,並即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上市公司得申請為管理股票。
依本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規定
之情事而終止上市買賣者,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五日前公告之。
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公司通知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後,亦
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備
查。但因債券發行期滿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上開
公告日期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臺灣存託憑
證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者準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