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單一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市買賣,該原上市
    公司之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市。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中至少
    有一家以上為上市公司者,亦適用之。但如有未上市(櫃)公司與其他
    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
    件:
    一、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四、五、八
    、十、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上市(櫃)公司有第一、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股
    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應於同基準日(不
    含)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由預計所轉換
    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向本公司
    提出共同申請。
    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營業讓與方式設立之金融
    控股公司,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被讓與公司之股份者,應
    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
    申請。但其營業範圍之變更於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不適
    用之。
    上市公司依第一、二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若於轉換前屬上市公司
    ,則其董、監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時已依規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
    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於轉換前屬未上市(櫃)公司且
    預計所轉換股份占該金融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
    未上市(櫃)公司之董、監及大股東仍應將其所持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
    ,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
    轉換後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編製完整版之公開說明書,但以單一上市
    公司或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公開說明書之編
    製,得以簡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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