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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特別股,其認股權之存續期間屆滿時
或經行使完竣者,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終止上市;其所附認股權消失後
之公司債或特別股,如欲於集中交易市場繼續交易,發行人必須重新申
請上市。但上市公司如有已掛牌交易之特別股,且其權利義務與認股權
消滅後之剩餘特別股相同時,該剩餘特別股得併同掛牌,無須重新申請
上市。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合併,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消
滅之公司應公告其股票終止上市,存續之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市股
票同種類之新股時,應依本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程序上市買賣。
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除
證券、金融或保險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符合左列
各款條件:
一、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本身之財務資料,且就合併與被合併公
司之財務資料綜合核計,均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
條所訂上市股票獲利能力條件者。但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後存續公
司之每股淨值高於原上市公司之每股淨值者,不在此限。
二、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
條第一項第一、四、五、八、十、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三、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
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前二項規定之合併增資新股,如係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者,則應符合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條件。
依第二項規定合併,其被合併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將其持有之合併增資新股總額提交集中保管
,且其總計之比率,依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股數計算,準用本公司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如有不足者,應協調其他持有合併
增資新股之股東補足;提交保管股票之百分之五十自開始上市買賣日起
屆滿二年後領回其五分之一,其後每半年可領回五分之一,另百分之五
十自開始上市買賣日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全數領回。
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未合前四項規定,或因合併而新設公司者,原
上市公司應申請其股票之終止上市,存續公司或新公司於合併完成後得
另行申請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申辦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時,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附件),經本公司承辦人員審查,撰擬審核意見於簽請核可後,函復該
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函僅供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
報(請)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本同
意函失其效力」。
附件
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本公司為合併已上市(櫃)之 、未上市(櫃)
之 等公司,預計增資發行左列股票,擬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
向 貴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茲依證券交易法,貴公司營業細則
第五十一條及有關章則之規定,檢具規定之文件,敬請 查核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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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 │資本│登記資本額│ │
│ │ │ ├─────┼────┤
│名 稱│ │總額│實收資本額│ │
├────┼────┼──┴─┬───┴────┤
│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 │
│日期及執│ │日期及執│ │
│照字號 │ │照字號 │ │
├────┼───┬┴──┬─┴─┬──────┤
│上市股票│每 股│發 行│發 行│最近一次核准│
│上市股票│金 額│股 數│總 額│公開發行日期│
│種類 │(元)│(股)│(元)│及文號 │
├─┬──┼───┼───┼───┼──────┤
│已│普通│ │ │ │ │
│上│股 │ │ │ │ │
│市├──┼───┼───┼───┼──────┤
│股│特別│ │ │ │ │
│票│股 │ │ │ │ │
├─┴┬─┼───┼───┼───┼──────┤
│合上│普│ │ │ │ │
│併市│通│ │ │ │ │
│後股│股│ │ │ │ │
│預票├─┼───┼───┼───┼──────┤
│計 │特│ │ │ │ │
│申 │別│ │ │ │ │
│報 │股│ │ │ │ │
├─┬┴─┼───┼───┼───┼──────┤
│合│普通│ │ │ │ │
│併│股 │ │ │ │ │
│後├──┼───┼───┼───┼──────┤
│累│特別│ │ │ │ │
│計│股 │ │ │ │ │
├─┴──┼───┴───┴───┴──────┤
│新股權利│ │
│義務 │ │
├────┼──────────────────┤
│被合併公│ │
│司名稱 │ │
├────┼──────────────────┤
│實收資本│ │
│額 │ │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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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上市公司申請合併已(未)上市(櫃)公司│
│件│ 者,應檢附左列資料: │
│ │ 1.申請公司暨被合併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
│ │ 議合併會議紀錄。 │
│ │ 2.合併契約書。 │
│ │ 3.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函(無達到標準則免│
│ │ )。 │
│ │ 4.申請公司及被合併公司最近兩年度經會計│
│ │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
│ │ 、七及十月以後者,應加送當年第一季、│
│ │ 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
│ │ 告;審查期間跨越年度者,並應於年度結│
│ │ 束後二個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簽證│
│ │ 之財務報告)。 │
│ │ 5.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
│ │ 合併資產負債表及合併損益表。 │
│ │ 6.證券承銷商針對申請公司合併增發新股應│
│ │ 行記載事項之評估報告(含該合併案是否│
│ │ 符合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及合│
│ │ 併後對上市公司業務、財務與股東權益之│
│ │ 影響及合併之預計效益暨證券主管機關規│
│ │ 定應揭露評估事項)。 │
│ │ 7.換股比例計算專家意見書。 │
│ │ 8.申請公司就股票上市申請書及其附件所載│
│ │ 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
│ │ 9.合併後擬制之「公司負責人及其二親等以│
│ │ 內之親屬擔任董事監察人或高級主管、其│
│ │ 持有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申報書。 │
│ │ 10.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
│ │二、上市公司申請合併未上市(櫃)公司者,應│
│ │ 再檢附左列資料(屬證券、金融或保險事業│
│ │ 經其目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合併者不適用│
│ │ 之): │
│ │ 1.律師對被合併之公司是否有上市審查準則│
│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款情事之意見│
│ │ 。 │
│ │ 2.主管機關對被合併之公司有無重大勞資糾│
│ │ 紛、污染環境情事之意見。 │
│ │ 3.被合併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及會計師出具│
│ │ 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書或就交易所不宜│
│ │ 上市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出具聲明書│
│ │ 。 │
│ │ 4.被合併公司之股權分散表及股東名簿。 │
│ │ 5.依規定應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之承諾書及股│
│ │ 票集中保管明細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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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公司: │
│ │ 法定代理人: │
│ │ 公司地址: │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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