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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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
或終止上市之情事時,本公司得變更其交易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
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