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設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
    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
    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規定更改為開放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臺幣捌億元者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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