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在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仍在本公司上市時,應依規定時間
    檢送下列資料: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前檢送前一個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之相關資料。
    四、發行人發行之認購權證若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約價格(或認售權
    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且其流動資產未能大於前項
    之差額時,應逐日將相關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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