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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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在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仍在本公司上市時,應依規定時間
檢送下列資料: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前檢送前一個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之相關資料。
四、發行人發行之認購權證若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約價格(或認售權
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且其流動資產未能大於前項
之差額時,應逐日將相關資料向本公司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