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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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
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受益憑證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
。
三、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
各檢送二份。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