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一、公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義務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
    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
    公告。
    二、召集股東會前,應檢送董事會編造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
    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及董事會議事
    錄等各二份。
    三、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議事錄、年報及股權分散表各
    二份。
    四、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
    行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本款但書規定於初
    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時不適用之。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文件、報告
    、報表各二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二份;另檢送財務報告時,應製作並提供其所有控制及從屬關
    係公司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各該公司持有各上市及上櫃公司
    股票代號暨期末股數餘額等資料,且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
    ,亦應於異動後二日內申報本公司。
    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上市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
    令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
    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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