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紅利或依法增
資、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或因履約價格達重設之標準須調整
時,須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下列事項,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
:
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
四、生效日期。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