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
    市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
    主管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
    限內,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變更登記後執照影本、經簽證之新股
    股票樣張暨證券發行簽證契約影本、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檢誤出具測試
    無誤證明等書件,送達本公司,經檢視齊全後,公告各證券商周知,如
    未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測試無誤之證明時,上市公司須出具書面
    承諾重行印製新股股票並辦理換發作業。
    前項之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