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有價證券種類、每單位金額、發行數量或其他內
    容有變更者,應於遵照法令之規定為變更後,填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
    變更申請書」,連同「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公司為上
    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經本公司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所定期限,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
    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如係變更公司名稱者,該變更
    案經核准日起三年內,所有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他依規定應公開之資訊
    ,均應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並應於更名後連續三個月,輸入本公司網
    站中股市觀測站之重大訊息予以公告。如係辦理減資登記者,應於所報
    「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中訂定自換發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三
    個月內,應辦理新有價證券換發作業之程序條款,嗣後並應依該換發計
    畫確實執行。其減資之換發新股作業如有落後或異常之虞者,應事先函
    報本公司。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庫藏股並經銷除
    股份者,得免辦理有價證券之換發。
    前項換股作業計畫書之內容,應依本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
    程序」之規定訂定。
    上市公司於其換發新股票之數額達已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
    方得擬訂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與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應為同一日),
    向本公司申請,經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上市公司換發新股票之數額未達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如出具書
    面承諾保證在新股票開始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並於收到舊股
    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者,則依前項規定辦理。如未出具書面承
    諾者,其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即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之訂定,至遲
    不得逾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起三十日,並自上開日期起,仍應隨時辦理
    換發事務且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
    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所發行臺灣存託憑
    證所表彰之外國公司有價證券,其內容如有變更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
    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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