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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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自行設置或委託設置辦理有價證券過戶
機構,並應將過戶機構之辦公處所及負責人姓名暨過戶時必須加蓋在有
價證券上之印鑑式樣,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其變更時亦同。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
辦理完竣。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應依主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受益憑證過戶或外國發行人辦理股票過戶或外國
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過戶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