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連同已
    簽具之上市契約及應附送文件,送交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之文件,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
    之種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
    」之規定簽證,並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送
    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檢誤,出具測試無誤之證明書件。
    本公司審查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除就其所送之資料外,並得
    採用其他徵信資料佐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暨「上市公司產
    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分別予以審定之。
    前項上市審查準則暨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由本公司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
    份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或委
    託證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前的躉批發售,本公司得以其預期銷售後之資料
    作為上市審查股權分散之參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所發行之受益憑證或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
    銀行就其所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申請上市時,準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上市時,準用第一、二、四、五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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