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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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
買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
清本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之受益憑證,
及外國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依法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人依法
發行之認購(售)權,其上市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
各該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存託憑證發行人、或認購(售)權
證發行人所訂之各類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以下簡稱上市契約)規定辦理
並公告之。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
,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
時,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
證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
機關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