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因業務上關係涉訟為民事
    刑事訴訟之被告,或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或拒絕
    往來之情事者,證券商應即將其情形函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前項證券商或其人員如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判決確定有民刑事責任或經查
    明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本公司應即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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