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不得將其資金存放於非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投資非上市有價證券
    ;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者,其投資額度不得超逾主管機關之規
    定。
    證券經紀商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或證券,或向他人借入資金或證券而為其
    委託人買賣證券辦理交割,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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