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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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
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
定之限制。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
動產;其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
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