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登報公告之。
    前項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
    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公告報紙等
    ,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送本公司各一
    式五份,本公司並以二份核轉主管機關,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營業年
    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檢送本公司各一式五份,本公司並以二份核轉主管機
    關;另上櫃證券商並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
    將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公告報紙等檢送本公司各一式三份,本公司
    並以一份核轉主管機關。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
    報證券商轉投資事業基本資料暨證券商本身及轉投資事業持有上市(櫃
    )有價證券期末持股數、持股成本、以我國上市(櫃)有價證券為標的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資料及取得與處分重大資產交易資訊;且證
    券商轉投資事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證券商之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並於股東
    常會承認後一週內將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營業報告書等一式五份函送本公
    司,本公司並以二份轉報主管機關。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
    告並函本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
    告並函告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科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暨附表各一式三份,專
    業證券經紀商及專業證券自營商加附銀行存款明細表二份;專業證券經
    紀商於三、九兩月份並附銀行存款證明書及調節表各乙份,均於次月七
    日前送達本公司,設有分支機構者應附送分支機構部份。本公司並以一
    份核轉主管機關。
    證券商各項財務報告、月計表,本公司並以一份供公眾閱覽。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一式二份,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
    公司,本公司並以一份核轉主管機關。其編製及計算方式,依「證券商
    自有資本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自營商應按月編造庫存證券月報表(信託投資公司應包括信託資金
    部分)二份,於次月七日前送達本公司。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應以電子媒體申報
    者,由本公司公告。
    其申報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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