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
    所。
    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帳簿、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證
    券商不得規避或拒絕。
    前項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
    法規定者外,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
    證券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並予以公開報導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之資金運用而取得無記名式政府
    公債,應存放於保管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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