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檢具左列文
件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無證券
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
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
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
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