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證券商登記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或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三項情事者,由本公司撤銷其登記。
    證券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證券商對該人員之行為
    仍不能免責。
    證券商經奉准終止所訂使用市場契約時,其在本公司登記之人員均因之
    而喪失其登記所取得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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