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證券商登記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或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三項情事者,由本公司撤銷其登記。
證券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證券商對該人員之行為
仍不能免責。
證券商經奉准終止所訂使用市場契約時,其在本公司登記之人員均因之
而喪失其登記所取得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