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資本額、公司章程、營業處所或董事長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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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加具意見書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登記或申報事項,應同時將其申請或申報書
    之副本送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備查,於奉准登記或核復時並應即將所奉
    文件影印二份檢送本公司轉報備查。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各級業務人員異動,應即依證券商負責
    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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