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參加本公司市場買賣之證券商,應填送申請書,簽具使用市場契約
    ,連同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公司申請之:
    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兼
    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業務章則、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數。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
    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五、各級業務人員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
    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登記表,應依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格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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