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成交後,須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由本公司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2. 證券經紀商不得任意增減手續費,或以一部或全部付給委託人或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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