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成交並辦理交割後,應即將受託買進之證券或賣出證券之價金,交付委託人,其未成交者,即時已收取之證券或價金返還委託人。
  2. 證券經紀商交付前項證券或價金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請委託人於有關憑證簽章,以清手續。如係委託他人簽章者,須檢附委任書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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