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證券經紀商不得為自己利益收買、轉售受託買賣之證券,或對委託人作贏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2. 證券經紀商對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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