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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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承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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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登記人員執行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佩帶本公司發給之登記證,接受委託買賣時,應依第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填具委託書並編號,依委託順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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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於買賣申報成交後,應製作買賣報告書,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