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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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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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每股或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五元者為五分,十五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角,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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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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