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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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受益憑證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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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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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