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電腦輔助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2. 電腦輔助交易之買賣申報,得自市場交易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輸入,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輸入員按其營業員送交之買賣委託書,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委託人帳號、證券代號、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單價、數量及買賣別,經本公司電腦主機接受後,列印買賣回報單。撮合成交時,依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之買賣申報優先原則,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但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填列之項目,本公司得視需要而增減之。
  3. 前項委託書編號,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順序,按每部終端機別分別編定,證券自營商應按自行買賣之申報順序編定之。
  4. 買賣申報價格得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之規定限度內為之。
  5. 本公司場務工作人員應隨時將成交價格揭示,買賣申報價格之揭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6. 證券商申請撤銷買賣申報時,應由終端機撤銷之,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7. 買賣申報是否成交之查詢,應經由終端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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