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
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本公司應於實施日廿日前公告之。
-
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公司通知其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後,亦應於實施日廿日前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備查。
-
前項規定於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銀行經本公司通知其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者準用之。
-
因有價證券發行期滿、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並檢送財務報告或有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即時處理必要者,得不受第一、二項公告日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