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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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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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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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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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深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將該信託基金改為開放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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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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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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