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原有交易方法:
    1. 一、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破產法之程序進行和解或聲請破產尚未經法院裁定者。
    2. 二、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
    3. 三、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4. 四、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者。
    5. 五、無正當理由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者。
    6. 六、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有不實之記載,經本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7. 七、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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