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受益憑證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
    3. 三、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檢送二份。
  2.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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