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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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時,應在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其事由、期日及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函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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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前項函知事項在市場為除息、除權交易之公告,倘函知事項事後變動或未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函告而致發生交易之糾紛及買賣一方受有損失者,均應由該上市公司負其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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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事務,而訂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