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2.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變更登記後執照影本、經簽證之新股股票樣張暨證券發行簽證契約影本等書件,送達本公司,經檢視齊全後,公告各證券商周知。
  3. 前項之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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