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股票種類、每股金額、發行股數或其他內容有變更者,應於遵照法令之規定為變更後,填具「上市股票內容變更申請書」,連同「換股作業計劃書」等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股票內容變更之申請,經本公司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所訂期限,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2. 前項換股作業計劃書之內容,應依本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
  3. 上市公司於其換發股份數額達已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方得擬訂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暨舊股票在市場停止交易日期,向本公司申請,經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但上市公司如出具書面承諾,保證在新股票開始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並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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