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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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連同已簽具之上市契約及應附送文件,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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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文件,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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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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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查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除就其所送之資料外,並得採用其他徵信資料佐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予以審定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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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上市審查準則,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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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份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或委託證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前之躉批發售,本公司得以其預期銷售後之資料作為上市審查股權分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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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其所發行之受益憑證上市時,準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