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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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因業務上關係涉訟為民事刑事訴訟之被告,或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者,證券商應即將其情形函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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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或其人員如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判決確定有民刑事責任或經查明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本公司應即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