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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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將其資金存放於非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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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投資非上市有價證券;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者,其投資額度不得超逾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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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或證券,或向他人借入資金或證券而為其委託人買賣證券辦理交割,但證券經紀商為處理委託人違約案件,並於違約事實發生後即函報本公司有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