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67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4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86)臺財證(三)字第76524號函准予修正)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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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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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其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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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