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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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者。
二、違反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三、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
違約金,每半營業年度內達三次以上者。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