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
    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
    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超逾下午九時,暫停其交易至完成其
    輸入為止。
    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三條第七項或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
    ,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
    以下或遲延之交割代價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
    ,超過五千張或五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
    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但證券商能就其遲延交割代價不可歸責
    之事由提出證明者,得免除遲延責任。
    前二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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