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請
    補正:
    一、證券破損不全或污損。
    二、未經簽證機構簽證者。
    三、同一上市公司證券之權利不同者。
    四、面額不合交易單位。
    五、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
    六、證券或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印鑑漏蓋或模糊不能辨識者。
    七、證券簽蓋之出讓人印鑑與轉讓過戶申請書簽蓋之印鑑不符。
    八、上市公司漏蓋過戶登記印鑑。
    賣方證券商辦理補正手續時,應填製「交割證券補正申請書」連同應行
    補正之有價證券送本公司核對,並提供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
    金(以新臺幣十萬元內為限)作為擔保,由本公司填製「證券支付憑單
    」,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轉交與買方證券商收執,暫代交割,並憑以
    換取有價證券。
    買方證券商收執證券支付憑單後,應於交付客戶之交割憑單上作必要之
    記載,賣方證券商應於承諾期限內補正交付有價證券,憑以換回證券支
    付憑單及退還擔保價款。
    申報錯帳處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未及交割者,應檢附佐證資料送經本公
    司認可後,準用前兩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申請交割證券補正所提供擔保價款之支票,經本公司於次一營業
    日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現前,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之交割代
    價及有價證券中,就其擔保價款部分暫予留置。
    前項支票逾提示當日銀行營業時間仍未兌現者,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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