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辦理集中交割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全額交割股票之收付外,概採餘
    額交割,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按經核對無誤之「交割清單」所載買
    賣各種證券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及淨額),依左列規定,
    完成交割手續。
    一、有應付交割代價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以本公
    司認可之立即兌現票據或現金,逕行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本公司
    帳戶,並將經銀行簽蓋收訖印章之「交割清單」,送交本公司結算
    部驗證。
    二、有應付有價證券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按本公
    司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之「交割計算表」所載數量,依第一
    百零一條之規定分別送本公司點收或向該事業辦理劃撥手續。
    三、有應收交割代價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憑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簽蓋證券收訖章之「交割清單」,逕行至指定銀行,
    辦理款項劃撥手續。
    四、有應收有價證券者,應俟本公司依第一款規定驗證無誤並通知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後,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依第一百零一
    條之規定分別向本公司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取證券或辦理劃撥入
    帳。
    五、證券金融事業應比照證券商對本公司交割款券之時間完成交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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