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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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請求轉換為股票之華僑或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
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第二項規定之文件影本向證券
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公司許可函所載名稱
為交易戶名,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函報本公司備查,且該帳戶僅得受託
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一、發行公司出具海外公司債持有人轉換為股東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授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辦理轉換申請
、國內證券保管、交易開戶、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結匯申請、繳
納稅捐及代理行使股東權之授權書正本及國內代理人公司執照及其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