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或允許者。
    二、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
    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公營事業之出納人員。
    四、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六、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七、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八、(刪除)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
    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
    辦理。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
    絕接受委託買賣證券:
    一、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依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轉知各
    證券經紀商在案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者。
    二、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或經
    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約案件經本公司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如滿三年並已結案者,
    證券經紀商應向本公司函報,本公司即依據其函報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回上方